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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>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。其中,《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十六条的“禁烟条款”作出修改,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(含电子烟)。
【修改】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
禁止中小学生吸烟。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。
【实施】公共场所室内有人抽烟?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
【延伸】郑州市这个条例同期修改,室内公共场所禁烟!违反者最高罚200
此外,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,由市、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,可以处五十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罚款。”